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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活動

第一條    團員有義務支援宗教輔導中心辦理全校性慶典活動、教會活動、靈性教育活動,以及志工性質活動。

第二條    第廿一條本團可策劃與執行全校性慶典活動、教會活動、靈性教育活動,以及志工性質活動。

第三條    第廿二條本團所策劃與執行的校內外活動,包括在寒暑假期間所舉行的活動。

 

第七章 經費

第四條    第廿三條本團平日經費來源為宗教輔導中心所提供之經費、活動收益、其他收入及團員繳費等。

 

第八章 獎懲

第五條     第廿四條幹部或團員表現優異者,經團長提名指導老師同意者,提報獎勵

第六條     第廿五條凡團員有違反校規、章程、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有礙團務運作等情節重大者,由核心會議決議,經指導老師同意,予以勒令退團之處分。

第七條     第廿六條凡團員無故不參加本團培訓課程、活動達三次者,由核心會議決議,經指導老師同意,予以勒令退團之處分。

 

第九章 附則

第八條     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,並呈請宗教輔導中心主任核定後,經課外活動指導組與學生事務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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