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團員

第一條    團員資格:凡本校同學認同本團宗旨,有服務熱忱之本校四技、二技、五專部四、五年級之非應屆畢業生同學,經甄選參加本團。

第二條    團員之權利及義務

一、團員有參加會員大會、各組會議及活動之權利與義務。核心幹部有義務參加核心會議。

二、團員有服從領導、完成任務之義務。

三、團員有行使選舉、發言與表決之權利。

四、團員有義務參加團內各項培訓課程,尤其是每週的社團課程。

五、團員有義務支援宗教輔導中心辦理全校性慶典活動、教會活動、靈性教育活動,以及志工性質活動。

五、團員有繳交團費之義務。

六、凡參加本團二年或特殊表現者,經幹部會議認可為「資深團員」,有免參加團內培訓課程之權利。

第三條    凡本團團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、課程及活動,須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副團長辦理請假手續。除公、喪假外,病假、事假,每學期合併累計次數不得超過三次。

第四條    凡團員參與活動服務表現不佳,且經勸導仍未改善者,情節嚴重者,得經由團長提報懲處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五條    團員大會每學期至少舉辦兩次,由團長召集之。團長需於期初團員大會報告每學期工作計畫;期末大會報告學期決算、工作檢討及最新訊息。團長改選得於每學年五月舉行,若因故無法舉行,可在期末大會中進行。

第六條    核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,由團長主持,研議每月工作及檢討。

第七條    各部內部會議由各部長自行召開,跨部協調會議由副團長協助召開。各項會議紀錄需於會後一週內完成,經團長、指導老師簽名後留存備查。

第八條    活動會議依活動籌辦需要不定期召開,可分籌備會議、行前會議及檢討會議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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