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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活動
第一條 團員有義務支援宗教輔導中心辦理全校性慶典活動、教會活動、靈性教育活動,以及志工性質活動。
第二條 第廿一條本團可策劃與執行全校性慶典活動、教會活動、靈性教育活動,以及志工性質活動。
第三條 第廿二條本團所策劃與執行的校內外活動,包括在寒暑假期間所舉行的活動。
第七章 經費
第四條 第廿三條本團平日經費來源為宗教輔導中心所提供之經費、活動收益、其他收入及團員繳費等。
第八章 獎懲
第五條 第廿四條幹部或團員表現優異者,經團長提名指導老師同意者,提報獎勵
第六條 第廿五條凡團員有違反校規、章程、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有礙團務運作等情節重大者,由核心會議決議,經指導老師同意,予以勒令退團之處分。
第七條 第廿六條凡團員無故不參加本團培訓課程、活動達三次者,由核心會議決議,經指導老師同意,予以勒令退團之處分。
第九章 附則
第八條 本章程經團員大會通過,並呈請宗教輔導中心主任核定後,經課外活動指導組與學生事務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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